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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李明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21民初191号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仁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新军,该公司债权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军,该公司债权部员工。被告:李明振,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辽宁省大洼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21日,被告李明振购买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DC-500Ⅱe焊机四台,ZX7-400Ⅱa焊机两台,总计114,600.00元。被告分别在2013年和2015年3月写下欠条,承认欠原告货款114,600.00元,并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虽然原告积极严格地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是截止到2015年12月21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14,60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均不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4,600.00元及利息18,742.00元。被告李明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是经营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自动焊接设备及焊接材料等的公司。2012年3月21日,被告李明振从原告处购买型号为DC-500Ⅱe的焊机四台,每台售价26,000.00元、型号为ZX7-400Ⅱa的焊机两台,每台售价5300元,货款总计114,600.00元。被告未支付货款,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收到上述机器。该笔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再次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在2013年3月21日之前还清货款。该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4,600.00元及利息18,74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两张在卷佐证。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焊机的型号、数量、欠款数额及约定的支付时间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明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根据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焊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以欠条形式将买卖事实及欠款事实予以确认,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焊机的义务,被告亦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4,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视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约定于2013年3月21日之前全部结清货款,故利息从2013年3月2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予以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14,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3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共计3529元,由被告李明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成伟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