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谦梅诉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谦梅,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行初89号原告赵谦梅。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北京东路2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5888-2。法定代表人张银军,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徐爱民,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谦梅诉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拆迁违法一案中,赵谦梅以与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谦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谦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谦梅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周海龙代理审判员 耿牛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