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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世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218号被执行人:张世轩。本院(2016)浙068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张世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张世轩刑满释放后外出,现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裘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