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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高占宽与兰利平,兰有贵,冯瑞平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占宽,兰利平,兰有贵,冯瑞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占宽,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利平,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有贵,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兰利平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瑞平,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再审申请人高占宽因与被申请人兰利平、兰有贵、冯瑞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2民终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再审申请人支付车款后,被申请人交付车辆,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被申请人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将车辆偷偷开走,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所有权,被申请人返还财产的同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判未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再审改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兰利平与再审申请人高占宽协商将蒙B594**和挂车BS087车辆转让给再审申请人高占宽,再审申请人高占宽向被申请人兰利平支付部分车款后,被申请人兰利平将车辆交付再审申请人高占宽,双方形成买卖关系。被申请人兰利平未经高占宽同意将交付车辆开走,被申请人兰利平的行为构成侵权,被申请人兰利平应返还争议车辆。再审申请人高占宽提出的车辆贬损和冯瑞平承担一个月扣车损失的请求,再审申请人高占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未提出,被申请人兰利平二审中不同意合并审理,二审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高占宽可另行解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高占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占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志宇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