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宋琼、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冠宏劳动争议2016执异8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广州市东X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异85号案外人:李X军,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毅,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宋X,住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东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梁X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宋X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东X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荔法执字第4243号】中,案外人李X军对本院发出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王X宏将广州市东沙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其的到期债权交到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因(2015)穗荔法执字第4243号案件中已对广州市东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施强制措施,现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李X军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健玲人民陪审员 谢慧贞人民陪审员 何汉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