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川公司龙首矿职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某厂原料车间职工。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高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某厂职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6月29日、8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的工资账户,待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2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紫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