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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109号被执行人尹某某,男。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告人尹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2016)云2327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缴纳罚金20000元,尹某某履行2000元后就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尹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陈 海 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晓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