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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卢婵、陈全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卢婵,陈全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荷城路普罗旺斯1108号(中强普罗旺斯)3幢101、201、301号。代表人:何富章,行长。被执行人卢婵(曾用名卢倩),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桂平市,住址。被执行人陈全寿,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同上,现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婵、陈全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婵有房产一处座落于贵港市建设东路59号中央广场房产,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仍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婵所有的座落于贵港市建设东路59号中央广场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立兴审 判 员  黄汉萍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