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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卯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卯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1234号原告:卯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宁某。被告:闫某某。原告卯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卯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卯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利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