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卯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卯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1234号原告:卯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宁某。被告:闫某某。原告卯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卯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卯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利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