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行审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北林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北林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81行审第49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职务,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付佳,职务,科员。被执行人河北林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涿土)罚字(2015)第3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了严格认真的审查。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土)罚字(2015)第3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土)罚字(2015)第3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涿土)罚字(2015)第3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涿土)罚字(2015)第3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被处罚人河北林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元/平方米,共计罚款920560.2元。由涿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杜朝阳代理审判员 韩艺红人民陪审员 韩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