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0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薛云飞申请执行白存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云飞,白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095号申请人薛云飞。被执行人白存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云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