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7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路畅与杨金光、马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畅,杨金光,马云,茌平县阳光铝业有限公司,杨金明,山东安博电驱动技术有限公司,郭宏贤,任青,聊城市晟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7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路畅,女。被执行人杨金光,男。被执行人马云,女。被执行人茌平县阳光铝业有限公司,住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杨金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金明,男,××。被执行人山东安博电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聊城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宏贤,经理。被执行人郭宏贤,男,××。被执行人任青,女。被执行人聊城市晟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茌平县。法定代表人任青,经理。路畅申请执行杨金光、马云、杨金明、郭宏贤、任青、茌平县阳光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安博电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聊城市晟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金光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金光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以上查封汽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