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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邱会辉与陈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会辉,陈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邱会辉,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水县。被告陈义飞,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水县。原告邱会辉与被告陈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会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邱会辉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庆人民陪审员  李春明人民陪审员  周光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