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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汪国强、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强,占文忠,余雄英,廖卫阳,詹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汪国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占文忠,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余雄英,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廖卫阳,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詹文胜,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汪国强与被执行人占文忠、余雄英、廖卫阳、詹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2日,汪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承担执行费4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1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