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朱水泵、洪水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泵,洪水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朱水泵,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洪水漂,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朱水泵与被执行人洪水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水漂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水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洪水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景贤审 判 员  邓 芳代理审判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阿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