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与张森利、刘治刚、范超、刘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张森利,刘治刚,范超,刘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5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负责人:刘香,行长。委托代理人:单文涛,男,该行职员,住该行。被执行人:张森利,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被执行人:刘治刚,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被执行人:范超,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被执行人:刘燃明,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驻地。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森利、刘治刚、范超、刘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5378.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5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