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树礼与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礼,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3139号原告王树礼,男。委托代理人王建箫,系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林茂稳等171人诉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件,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7日,原告为被告承揽的高新园区万达公馆项目部从事力工职务,约定人工费标准。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工作,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工资,被告的项目经理张万君为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剩余工资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向大连高新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决定不予受理。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1,50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之事已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该局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告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高人社监令字第[2015]156号),但被告未按期整改,因此该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大高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15号���,对被告作出支付原告等人工资的行政处理,在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未过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被告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阶段,原告又于2016年3月10日向大连高新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原告请求的事项已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大高劳仲不字[2016]第16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的事项已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且行政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树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袁媛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佐 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