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2-03
案件名称
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爱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13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929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芳,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爱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天津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爱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2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