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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林旺与被执行人郭向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林旺,郭向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贾林旺,男,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郭向子,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林旺与被执行人郭向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玉民二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7日贾林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郭向子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有一套位于玉泉区锡林南路工读学校南巷玉苑小区北楼1层3单元西户,建筑面积101.75㎡,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11139**号,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中止该案执行程序。又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向子银行无存款、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显示被执行人郭向子名下登记有二套住宅,一套位于玉泉区锡林南路工读学校南巷玉苑小区北楼1层3单元西户,建筑面积101.75㎡,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11139**号,另一套位于玉泉区西菜园乡五里营绿波小区4号楼5层2单元13号,建筑面积69.09㎡,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01287**号。但上述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抵押金额400000元。且上述2套房屋已被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执字第00223号执行一案查封,截止目前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4)玉执字第0037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和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