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红山与曹群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山,曹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山。被执行人曹群波。本院在执行(2016)冀052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张红山诉曹群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并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志 强审判员 李 其 昌审判员 刘��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现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