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纪祥荣与张绍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祥荣,张绍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892号申请执行人:纪祥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芳芳,居民。被执行人:张绍彦,居民。本院在执行纪祥荣与被执行人张绍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绍彦长期外出。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绍彦的银行帐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也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