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506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世秀与陈大梅 身体权纠纷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梅,李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506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大梅,女。被执行人李世秀,女。本院在执行陈大梅与李世秀身体权纠纷(2015)鄂0506执字第00122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大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0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郭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