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南县鸿兴海运有限公司、王思寿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鸿兴海运有限公司,王思寿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339号原告: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西路420号。法定代表人:王进武,行长。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鸿兴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冯照海。被告:王思寿。原告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鸿兴海运有限公司、王思寿船舶打捞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向原告发送预交诉讼费通知,要求交纳诉讼费。原告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通知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朝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兴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