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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1682张玉莲申请以如格乐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莲,以如格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女,蒙古族,住所地林东西城区。被执行人以如格乐图,地址白音诺尔镇。申请执行人张玉莲与被执行人以如格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以如格乐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莲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以如格乐图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以如格乐图在你社代发的一卡通补助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