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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存智与张继凯、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存智,张继凯,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367号原告陈存智,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宗广,台前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凯,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存智诉被告张继凯、被告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存智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存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存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陈存智承担。审判员  曹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