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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立业,主任。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牛红兵,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1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有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应收执行款776945元。终结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艺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