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磊诉被告赵丙华、南京兆加亿地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赵丙华,南京兆加亿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3110号原告:王磊,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群,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丙华。被告:南京兆加亿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丙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磊诉被告赵丙华、南京兆加亿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加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群、被告赵丙华暨被告兆加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磊诉称: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因被告经营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利息为年息15%,借款期限1年。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和11月2日分两次向被告账户打入100万元,完成出借义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的借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自2014年11月3日起按照年利息15%计算至2016年3月2日)。被告赵丙华辩称:对该债务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与被告兆加亿公司无关,属于个人债务,因近期投资项目,资金紧张,无法及时偿清债务。被告兆加亿公司辩称:该债务为赵丙华个人的,与本公司并无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赵丙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磊现金壹佰万元整,借期一年,如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可提前一月通知,双方约定年息为15%,利息半年一付。原告的妻子王会平分别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2日向被告汇款50万元,合计100万元。截止原告起诉,被告并未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及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被告赵丙华拖欠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的事实。被告赵丙华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赵丙华偿还借款1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虽然借条上的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但实际在2014年11月2日才完成出借义务,主张利息在2014年11月3日起开始计算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借条上已经有赵丙华的签字,虽然没有兆加亿公司的公章,但赵丙华作为被告兆加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因此要求被告兆加亿公司承担偿还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只有赵丙华个人签字,且该款项是汇入被告赵丙华的个人账户,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兆加亿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丙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按年利息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赵丙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维超人民陪审员 柯世明人民陪审员 罗先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