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起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治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起世,苏治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39号申请人高起世。被执行人苏治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起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治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治先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高起世申请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