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法定代表人程志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云鹤,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圣淇,职务:执行董事。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与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衢江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59605元、鉴定费6529.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执行案件,涉及标的较大,其名下位于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创新路6号房产均设定抵押,并已查封。现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的房产依法处置中,本案需待抵押案件财产处置变现后,再申请参与分配。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万盛气体有限公司有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有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4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国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