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2543号原告:杨某。监护人:杨文财。被告:国某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单联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监护人杨文财与被告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13日儿子出生。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13日儿子出生。现原告以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和睦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在互谅、互让、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共同维系。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这是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双方应本着维持家庭和睦和稳定的原则,增加沟通、增进了解、互谅互让,只要双方共同努力,改正不足之处,其婚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綦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