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赵虎与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赵虎,农民,。被执行人:王国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虎与被执行人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萧民一初字第03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心审判员 王关强审判员 赵彦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