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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火旺、刘永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火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火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永锋,男,1992年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永胜,男,1996年7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刘冠润,男,1997年9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火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火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刘火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等人,在化州市官桥镇红峰桥头宵夜档吃宵夜时,商量要去盗窃小猪弄点钱用,但未有确定作案目标。2016年1月18日2时许,刘火旺、和刘永锋经密谋后,决定去化州市官桥镇旺竹山蓝冲村刘X凯的猪场实施抢劫。先由刘火旺伙同刘永胜、刘冠润三人分别驾驶摩托车携带刀和绳子等作案工具蒙面窜到化州市官桥镇旺竹山蓝冲村刘X凯的猪场,刘永锋随后驾驶五十铃货车接应运猪。刘火旺、刘永胜、刘冠润三人进入猪场后直接进入猪场工人韦X浪夫妻的宿舍,但不小心碰到钢管发出了响声,韦X浪听到声音后出宿舍门口察看,刘火旺、刘永胜、刘冠润冲过去,用刀和绳子将韦X浪夫妻控制住。刘冠润还在韦X浪夫妻的床上搜出了一个黑色钱包,钱包中有1400多元,刘冠润将钱放进其口袋中。为了防止韦X浪夫妻报警,刘冠润还将韦X浪妻子的一台诺基亚手机砸烂。刘永锋不久驾驶五十铃货车直接入到该猪场,由刘冠润负责看守韦X浪夫妻,刘永锋、刘火旺和刘永胜等人将102头小猪装上车,之后刘永锋开车搭着刘火旺、刘永胜、刘冠润等人往廉江方向逃跑。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小猪价值人民币69360元,被砸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火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刘火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火旺辩解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其事前没有与刘永锋密谋。二、鉴定猪价格过高。被告人刘永锋辩解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其事前没有密谋。二、是刘火旺打电话叫其到猪场偷猪。三、鉴定猪价格过高。被告人刘永胜辩解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二、是刘火旺打电话叫其吃宵夜后商量偷猪的。被告人刘冠润辩解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二、是刘永胜打电话叫其偷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刘火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等人,在化州市官桥镇红峰桥头吃宵夜时,商量盗窃小猪弄点钱用,由刘永锋和刘火旺负责找作案目标。2016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刘火旺、和刘永锋经密谋后,决定对化州市官桥镇旺竹山蓝冲村刘某的猪场实施抢劫。刘火旺联系刘永胜、刘冠润三人一起携带刀具三把、绳子和面巾等作案工具步行窜到化州市官桥镇旺竹山蓝冲村刘某的猪场,然后蒙着面进入该猪场工人韦某夫妻宿舍门前,由于碰到钢管发出了响声,猪场工人韦某听到声音后走出宿舍门口察看,刘火旺、刘永胜、刘冠润冲过去,用刀架住韦某的脖子将韦某推进宿舍内,又用刀架住韦某妻子闭美最的脖子,然后三人合力用绳子将韦某夫妻绑住,再用衣服蒙住他俩的头部,刘火旺、刘永胜、刘冠润三人将韦某夫妻控制住后,刘冠润在韦某夫妻的床上搜出一个黑色钱包,抢走钱包内的人民币1424.5元装进自己的衣袋。为了防止韦某夫妻报警,刘冠润还将韦某妻子的一台诺基亚手机砸烂。不久,刘永锋驾驶江铃牌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黄彬,车牌号:粤B×××××)进入猪场。后由刘冠润负责看守韦某夫妻,刘永锋驾驶车辆搭载刘火旺和刘永胜进入猪栏,利用“喂料车”等工具将猪栏内的102头小猪全部装上车,后刘永锋驾车搭着刘火旺、刘永胜、刘冠润等人往广东省廉江市方向逃离。同日5时30分许,刘永锋接到其母亲的电话,叫其回投案自首,后经商量四人同意返回投案自首,四被告人在返回到化州市兰山翻昌路段时,被在这里等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及当场扣押被抢的小猪和作案工具。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被抢的一批小猪(瘦肉型,平均每只小猪重34市斤)102头,每头价格人民币68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9360元,被害人韦某被砸烂的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被抢的现金人民币1424.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0804.5元。另查明,被害人刘某被抢的小猪,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已全部返还,没有造成其实际的经济损失。2016年6月7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一份,对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化州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于2016年1月18日凌晨3时许,接到110案情指令,立案侦查刘某猪场被抢劫一案的情况。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小猪(瘦肉型,平均每头重34市斤)102头,每头单价人民币680元,共人民币69360元;手机(诺基亚1280)1台,值款20元。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鉴定意见于2016年1月19日分别通知刘火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等。(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6年1月18日凌晨3时许,看守猪场的工人打电话给其说:“猪场里面来了几个蒙面男子将猪场的100多头小猪全部抢走了,其身上的1400多元现金也被抢走了。”后其马上开车到猪场查看并报警。听两名工人说被几名蒙面男子持刀架住脖子,用毛巾蒙住他们两人的眼晴,并有人看守住他们。2、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其与妻子是刘某老板雇请养猪的工人。2016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其夫妇在猪场宿舍睡觉,听到外面的大铁门有响声,以为是猪跑出来了,便开灯拿着手电筒出去查看,其刚打开宿舍木门的一扇门,就被一把刀架着脖子将其推入宿舍,其看见有三名男子拿着刀并说:“不准动,一动就杀了你。”接着用绳子将其双手反绑在身后,再用衣服绑住眼晴,让其坐在沙发上。又听到其妻子被对方从床上拉起来反绑双手,蒙上眼晴跟其一起坐在沙发上不能动弹。约过一小时,其听到猪场上面关车门和开车出来的声音,后其挣脱绑在双手上的绳子和眼晴的衣服,解开绑在其妻子双手的绳子和眼晴的衣服。后查看发现妻子的手机被砸烂,钱包里的现金1800多元全部被拿走。到凌晨3时许,其打电话给老板刘某汇报被抢劫的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刘火旺的供述,2016年1月15日23时许,其和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在化州市官桥镇红峰桥头吃宵夜时,刘永锋说没有钱用了,去做点钱(指盗窃)用,还说可能有四五百元一头猪,看看哪些猪场有小猪偷。同年1月17日14时许,刘永锋打电话对其说只知道刘某猪场有小猪,要不就在刘某猪场偷小猪。刘永锋叫其准备几把刀及绳子拿来吓猪场的工人,晚上打完麻将吃宵夜就去捉猪。当晚22时许,其在微信发信息给刘永胜,叫他准备几条绳子晚上一起去偷小猪,他同意了,当晚23时许,其还叫他带刘冠润一起去。凌晨1时许,其叫刘永胜拿齐工具到其家集合。后其准备西瓜刀3把、头盔1个、毛巾2条装在尼龙袋背着,其与刘永胜、刘冠润三人走路去旺竹山蓝冲村刘某猪场。其对他俩说先控制猪场2个工人再偷猪,后分给刘永胜和刘冠润每人1把刀和1条毛巾,其戴着头盔和拿着1把刀,蒙好面进入猪场工人宿舍。其不小心碰到钢管发出响声,2名工人出到宿舍门口看,其和刘冠润就快速冲进房间用力按住那名男工人的头,其叫刘永胜用刀架住他脖子,其拿出绳子绑住男工人,并用他的衣服蒙住他的头。刘冠润按住女工人的头,用刀架住女工人的脖子,刘冠润将那名女工人绑住,用她的衣服蒙住面,后来刘冠润从床上搜出一个黑色钱包将钱包内的1400多元装入衣袋,刘冠润还将女工人的1台手机砸烂。后刘永锋驾驶粤B×××××的江铃牌货车进来,由刘冠润看守那2名工人,其三人进入猪栏装猪。利用猪场的“喂料车”将猪栏的100多头小猪全部装上车箱之后就往廉江方向逃走。2、被告人刘永锋的供述,2016年1月15日23时许,其和刘火旺、刘永胜、刘冠润在化州市官桥镇红峰桥头吃宵夜时商量去偷小猪赚快钱来用,由其和刘火旺负责找目标,其叫刘火旺准备刀遇到有人在猪场可用刀控制。后其与刘火旺商量去抢刘某的猪场。同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刘火旺打电话给其说:“他带人去抢劫刘某猪场的小猪,将看守工人控制之后,再开货车到猪场装猪拉走。”后其驾驶五十铃货车直接到刘某猪场里面,刘火旺等人已将看守工人控制住。其与刘火旺、刘永胜三人合力利用猪场的“喂料车”将猪栏的100多头小猪全部装上五十铃车箱后,驾车开往廉江市先找地方放置再销售。后来接到其母亲的电话,说刘某已报案,派出所知道是我们干的,叫其拉猪回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后其几个人便拉小猪返回,在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抓获。3、被告人刘永胜的供述,2016年1月17日22时许,刘火旺在微信发信息叫其晚上一起去偷东西,并叫其带上刘冠润一齐去。凌晨1时许,刘火旺叫其和刘冠润拿几条绳子到他家集合。其和刘冠润到刘火旺家门口与刘火旺一起走路去旺竹山蓝冲村刘某猪场。途中刘火旺说猪场里有2名工人,叫先控制这住2个工人再偷猪,刘火旺便分给其和刘冠润每人1把刀和1条毛巾,刘火旺戴着头盔和拿着1把刀,蒙着面直接进入猪场工人宿舍。靠近宿舍时发出响声,那2名工人走出宿舍门口看,刘火旺和刘冠润首先冲过去,刘火旺按住那男子的头,用刀架住他脖子,刘冠润按住女工人的头,用刀架住女工人的脖子,后其用刀架住那男工人的脖子,刘火旺拿出绳子绑住男工人,又用衣服蒙住他的头。其三人合力将两名工人控制住。刘冠润从两名工人的床上搜出一个黑色钱包抢到1400多元放进衣袋,刘冠润还搜出1台手机砸烂。不久刘永锋驾驶粤B×××××的五十铃货车进来,刘冠润看守那2名工人,其三人进入猪栏利用猪场的“喂料车”将100多头小猪全部装上五十铃货车车箱,之后就往廉江方向开去。4、被告人刘冠润的供述,其和刘永锋、刘火旺等人吃宵夜商量过偷小猪的事情,至于偷谁的小猪其不清楚。2016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刘永胜到其家叫一齐去赚钱,其和刘永胜去到村口处见到刘火旺拿着一个尼龙袋,刘火旺说去猪场抢劫小猪,后其三人走路去旺竹山蓝冲村一山岭脚。刘火旺从麻包袋里拿出作案工具水果刀、手巾、绳子等分给我们,刘火旺戴着头盔和穿上一件雨衣到猪场工人宿舍门前,刘火旺故意敲响让工人醒来,当那名工人打开门时,刘火旺上前用水果刀架住他脖子,并叫不准动。接着其三人合力用刀控制再用绳子绑住猪场的两名工人。其在屋内搜出一个钱包有1000多元放进衣袋,并砸烂1台手机。后来刘永锋驾驶粤B×××××的江铃牌货车进来,刘永胜叫其看守那2名工人,他们三人进入猪栏捉猪。约过1小时后,其跟着刘永锋拉猪的货车往廉江方向开去。(四)辨认笔录1、被告人刘火旺的辨认笔录证实,刘火旺在一组不同的12张男子一寸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韦某;在另外三组不同的12张男子一寸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参与合伙抢劫的刘冠润、刘永锋和刘永胜。2、被告人刘永锋的辨认笔录证实,刘永锋在一组不同的12张男子一寸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韦某;在另外三组不同的12张男子一寸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参与合伙抢劫的刘冠润、刘火旺和刘永胜。3、被告人刘永胜的辨认笔录证实,刘永胜在一组不同的12张男子一寸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韦某;在另外三组不同的12张男子一寸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参与合伙抢劫的刘冠润、刘火旺和刘永锋。4、被告人刘冠润的辨认笔录证实,刘冠润在一组不同的12张男子一寸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韦某;在另外三组不同的12张男子一寸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参与合伙抢劫的刘永锋、刘火旺和刘永胜。(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现场的地理概貌情况。(六)赃物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的指认情况,证实四名被告人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小猪、现金和刀具等经辨认,均予以确认是其抢劫的财物及作案的工具。(七)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证实化州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扣押小猪102头,人民币1424.5元,水果刀3把、头盔2个、毛巾2条,江铃牌货车(车牌号:粤B×××××),已将扣押小猪102头(瘦肉型小猪)返还给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1424.5元返还给韦某。(八)四被告人的身份资料、违法犯罪查询登记表,证实四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九)抓获经过,证实化州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通过刘永锋的母亲劝其儿子投案自首,四被告人驾驶粤B×××××货车返回到化州市兰山番昌路段被民警抓获的情况。(十)被告人家属提交的证证据,谅解书一份及被害人身份资料一份,证实被害人刘某已对四被告人抢劫其生猪一事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火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持凶器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080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火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同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刘永锋、刘永胜、刘冠润在作案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四被告人抢劫得逞逃跑到广东省廉江市拟将抢劫的小猪进行出售,后经被告人刘永锋、刘永胜母亲电话上叫其四人投案自首的劝说,四人经商量后决定返回投案,后在返回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刘火旺、刘永锋辩解作案之前没有密谋,但对实施抢劫使用暴力等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以承认,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符合自首的要件,依法认定其两人同样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鉴于被抢劫的小猪及抢劫的现金已发还给两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且被害人刘某对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火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永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永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刘冠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华区人民陪审员  林家超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