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振坤与丁友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坤,丁友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皖1622民初2780号原告:张振坤,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丁友亮,男,成年人,汉族,务农,住址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坤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