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游福泉与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397号被执行人王小兵,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游福泉与被告(被执行人)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小兵应交纳诉讼费6592元而未交纳。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王小兵与本院(2016)闽0181执927号一案被执行人王小兵相同。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小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关于诉讼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