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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王元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李卫东,杨绪兰,王元海,于传孝,王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茂宁,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卫东,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1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杨绪兰,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0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元海,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于传孝,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元荣,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13日,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李卫东、杨绪兰、王元海、于传孝、王元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鲁0113执1361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卫东、杨绪兰、王元海、于传孝、王元荣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41808.57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元,未执行141808.5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36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