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限好诉被告鄢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限好,鄢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122号原告:吴限好,男。被告:鄢薇,女。原告吴限好诉被告鄢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限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薇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限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鄢薇给付欠款180,000.00;2.如到期不能给付,吴限好对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9日,鄢薇因缺少资金向吴限好借款180000.00元,鄢薇出具了借条1份,并于当日用其房屋进行了抵押办理了他项权利证。鄢薇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鄢薇未作答辩。鄢薇未到庭进行质证,对吴限好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9日,鄢薇因缺少资金向吴限好借款180,000.00元,鄢薇向吴限好出具了借条1份,鄢薇当日用其坐落于磐石市东宁街龙泰花园三期C栋161室房屋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鄢薇向吴限好出具的借款收据合法有效,吴限好与鄢薇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鄢薇依法负有向吴限好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所涉房屋抵押部分已在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作为抵押权人的吴限好在鄢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依法享有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吴限好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鄢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吴限好借款180,000.00元;二、如鄢薇在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吴限好可就抵押财产(磐石市东宁街龙泰花园三期C栋161室)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鄢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力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