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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宏恺、宋梅、王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宏恺,宋梅,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柱,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宏恺,男,汉族,住凤翔县,居民。被执行人宋梅,女,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王凤,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宏恺、宋梅、王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宏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宋梅、王凤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