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晓成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金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成,鄂尔多斯市金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75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成。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云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艺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劳人仲字第10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