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张铁华、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铁华,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720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铁华。被执行人路国。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张铁华、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房产以被查封审限期内不能予以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17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秀山审 判 员 徐 猛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