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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与贾振克、蒋桂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贾振克,蒋桂芳,贾德旺,夏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经理。被执行人贾振克,男。被执行人蒋桂芳,女。被执行人贾德旺,男。被执行人夏怀莲,女。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振克、蒋桂芳、贾德旺、夏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4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桂芳、贾德旺、夏怀莲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被执行人贾振克无存款、股份、房产,有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现该车找不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17.5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4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