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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何发权与黄卓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发权,黄卓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540号原告何发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兴。被告黄卓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发权诉被告黄卓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二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昌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工友关系,被告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截至2016年3月19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3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向原告还款,但是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本院依法向被告黄卓添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4000元,被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34000元且未偿还的事实,并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归还,逾期归还的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利息。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34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16年7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主张未超出双方关于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卓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发权偿还借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卓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二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