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邸秀华、么连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秀华,么连江,肖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894号申请执行人邸秀华,女,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么连江,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肖玉双,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邸秀华申请么连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苏永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