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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邸秀华、么连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秀华,么连江,肖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894号申请执行人邸秀华,女,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么连江,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肖玉双,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邸秀华申请么连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苏永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