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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武翔宇与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翔宇,李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2433号原告武翔宇,男,9岁,汉族,学生,住开鲁县。法定代理人张秀君,女,48岁,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立飞,系开鲁县开鲁镇法律救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顺,男,60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开鲁镇禅家窑村。原告武翔宇与被告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文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立飞,被告李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翔宇诉称,2016年4月30日8时许,李顺无证驾驶无牌照“淮海”牌三轮电动车,沿开鲁县开鲁镇明仁街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与民族路交叉路口处,与张秀君驾驶的“尼科尼亚”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张秀君及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去开鲁县蒙医医院六诊治疗,诊断为左肘外伤、左股骨外伤。此事故经开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顺为全责。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39.5元。被告李顺辩称,撞车的过程是对的,对交警的认定没有异议,对于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关联性我不懂,也不质证,由法院替我审查就可以了,我赔不起这么多的医疗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李顺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电动车,沿开鲁县开鲁镇明仁街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民族路交叉路口处,与张秀君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张秀君及我受伤。事故发生后,我去开鲁县蒙医医院六诊治疗,诊断为左肘外伤、左股骨外伤。此事故经开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顺为全责。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39.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开鲁县蒙医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开鲁县蒙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一份、开鲁县蒙医医院门诊收费明细信息一份和门诊专用收据两份以及挂号费专用收据一份。本院认为,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双方认可,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李顺驾驶车辆与张秀君发生交通事故致武翔宇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顺赔偿原告武翔宇医疗费1539.5元。以上具有给付内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顺负担。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齐文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树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