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新疆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蓝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544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624400元,已使申请执行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5587.48元,尚余618812.52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有房产由本院查封,但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过程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544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