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执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元元与宋书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元元,宋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元元,男,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宋书伟,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2民初205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书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书伟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书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书伟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魏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