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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申请执行林文龙、林小华、林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林文龙,林小华,林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住遂宁市遂州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晓。被执行人林文龙,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被执行人林小华,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被执行人林跃国,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申请执行林文龙、林小华、林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林文龙、林小华、林跃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跃国名下登记有上海别克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跃国名下登记的上海别克牌汽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一、不得转让、抵押、赠予、毁损;二请你支队及相关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上述车辆即予以扣押,并通知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对上述车辆不予以年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八月××日书记员 徐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