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与韦家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韦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代表人钟春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平,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荣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韦家华。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与韦家华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家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韦家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卫华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