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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蓉与王维河、霍宝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蓉,王维河,霍宝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268号原告孙蓉。委托代理人刘志扬,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冰玉,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河。被告霍宝娴。原告孙蓉与被告王维河、被告霍宝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长俊人民陪审员  孙凤美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