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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执民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程姜伟、涂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姜伟,涂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执民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程姜伟,男,1965年9月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涂群,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03月01日衢州衢江法院(2012)衢商初字第0069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涂群的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