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罗苹静、寇永均、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罗苹静,寇永均,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3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从桂街**号。负责人:李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苹静,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寇永均,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号***号。法定代表人:张承虎,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罗苹静、寇永均、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罗苹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晓燕人民陪审员 黄其芳人民陪审员 雷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丽 来自